想问一下各位
食品人,现在食药局合并后,抽查一块是不是由稽查进行,那么稽查的抽样处罚公告程序是怎样的呢?有没有什么规定作为依据呢?因为以前一般如果企业产品被判定不合格的话,都是质监局在企业抽样,工商在流通市场抽样,然后送检,根据检验报告判定合格与否的。现在的话,前阵子直接是稽查人员到厂抽检了,而且还突然收到异地稽查人员打电话过来企业说检查我司产品标签不合格,我晕,我请求提供抽样单或检验报告是哪里不合格(前提是标签已经送检合格的了),他们说没有,而且还有马上让我司派人过去处理,现在到底是怎样的啦 大家有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