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家被抽检到不合格
食品,经调查,该商家符合《食安法》第136条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某食药局决定免予处罚。请问免予处罚前还需要进行事先告知吗?当事人也需要陈述申辩?还是可以讨论后直接下发免予处罚决定书?个人认为不需要事先告知,告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既然为免予行政处罚,从概念上讲就不是处罚决定了,因为在实践中告知前就已经讨论了免予处罚,而再出具告知书(按法律,告知不需要告知处罚额度),很有可能误导当事人进行复核,而食药局又必需按法律规定走复核程序,那么最终到底是复核结果是免予处罚还是初审为免予处罚容易造成上级和当事人误解(上级部门会认为你单位对案件的定性把控不准不严),会在实践中造成诸多麻烦(当然,有的人说食药局肯定会在告知时就告诉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会造成复核,但我们说的是如果走此程序和对法理理解);还有的同志说免予行政处罚是认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应当发事先告知书。请各位司机谈谈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