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量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用于贸易结算,但是没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否需要强制检定?举个实例:某
饮料企业在标签宣称产品净含量为590mL;但是在灌注时,不采用定量灌装。而是在满瓶灌装结束后,通过自制的简单的机械装置去除瓶内的高于某液位的内容物,以控制液面高度的方式来确保净含量符合标签要求。那此种情况下,
灌装设备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检定?是否违反计量法?不知道举的例子是否说清楚了。请各位大大帮我分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