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了《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强制性内容应该用什么法律法规处罚?一说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还有一说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在网上的一些材料中经常可以看到“《预包装
饮料酒标签通则》中要求凡是
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但是在《通则》里我怎么没找到啊,请找到的童鞋告诉我具体的位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