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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国标的两个问题

1、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强制性内容应该用什么法律法规处罚?一说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食品,监督其销毁食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还有一说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在网上的一些材料中经常可以看到“《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中要求凡是酒精浓度大于0.5度的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示安全警示语”,但是在《通则》里我怎么没找到啊,请找到的童鞋告诉我具体的位置。谢谢!
3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验员 2019-05-21回答
楼主的第一个问题应适用于食品安全法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5-21回答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上的产品标准只说要有产品标准代号,可没提标准顺序号。
,食品研发工程师 2019-05-21回答
现在主要看的还是食品安全法吧。什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我觉得用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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