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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食安法第五十四条的疑问?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中为何只对食品经营者(餐饮和流通)有此要求,对食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反而没要求呢?对于食品生产者只要未放置在报废区、待处理区的过期原料、半成品、原料即可认定为使用?还是对食品生产者的要求降低呢?还是另有深意?请懂的达人分享下心得。
3人参与回答
,食品研发工程师 2019-05-22回答
在别的条款有要求吧。
,保健食品技术研发专员 2019-05-22回答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说明。还有第四十六条,专门针对生产企业
,保健食品注册主管 2019-05-22回答
在这一条中说的是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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