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仔细研读通则(征求意见稿),以及行政许可法。发觉有个重要概念需要澄清。审查和核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大概念和小概念的区别。审查包括了2项内容:1、资料审查:是行政许可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查。主体是许可机关,对象是申请资料。2、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体是许可机关派出的工作人员,对象是申请资料和现场的一致性和合法性。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仅仅规范了现场核查行为,故,其名称不能叫《审查通则》,应更正为《现场核查通则》,相应的,《现场核查细则》。参考资料,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