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该问答说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已有标签上根本就没有生产日期就不存在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所以可以理解为如果已有标签没有生产日期就可以另外加贴生产日期.请问这样理解有错么?卫计委是这个意思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