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中,喜欢用食品安全法,但对一些产品的普通不合格项,似乎直接用产品质量法不是很妥当,比如产品的菌落总数、商业无菌、
酱油的
氨基酸态氮、食品添加剂等这样一些更多普通的不合格项更应该归类到28条第10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但食安法里只有禁止,但没有罚条,以前质监局管的时候,有一个食品添加剂转制到产品质量法,但现在质监总局废止了这一规定,食药局动辄食安法,能靠上,但不是很妥当。我个人意见,一般不合格项,转到产品质量法,更为妥当,请高手指教,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