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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

在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中,喜欢用食品安全法,但对一些产品的普通不合格项,似乎直接用产品质量法不是很妥当,比如产品的菌落总数、商业无菌、酱油氨基酸态氮、食品添加剂等这样一些更多普通的不合格项更应该归类到28条第10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但食安法里只有禁止,但没有罚条,以前质监局管的时候,有一个食品添加剂转制到产品质量法,但现在质监总局废止了这一规定,食药局动辄食安法,能靠上,但不是很妥当。我个人意见,一般不合格项,转到产品质量法,更为妥当,请高手指教,讨论!
6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员 2019-05-29回答
个人觉得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指标或情形用食安法过罚相当一点,一般项目不合格动辄五万确实难,一个小店一年就白忙了。前两天遇到一个过期食品的案件,案值几十元又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处罚五万起步,正在头疼呢。
,食品饮料行业经理 2019-05-29回答
对此类行为,新食安法有规定。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5-29回答
个人感觉可能会越来越往食安法靠
,食品安全员 2019-05-29回答
放心吧,马上都要转到质量法了,食安法动则五万的罚款的起步价,只怕今后一般都没人用食安法了,过去都用,是因为简单好用,2000的起步价比较合理,大家也都能接受得了,
,食品检测员 2019-05-29回答
有食品安全问题的,按食安法,没有食安问题的,按质量法。比较好。
,研发员 2019-05-29回答
10月1号以后,小问题只能适用质量法,确实违反食安法的,只怕都要直接处罚厂家了,旧法力度小,罚不了几个钱,直接处罚生产厂家,费时费力不讨好,现在不同了,5万起步价,花点时间和精力是值得的,只怕今后的小厂,日子很不好过了,会不会全国罚单满天飞,有些小厂,一年接到几张罚单,会不会真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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