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明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如何界定?违反了7718 2805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何界定?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作为一部基本大法引用如此含糊的词句实在是让人费解。如果给予这个”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一个司法解释或者一个定义。估计要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长。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一句”二千以上五万“以下就已经搞的成为很多掌权者的牟利工具了,国家食药总局又出台了一个25号文,把标签分成一般性问题和有可能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已经搞的各地食药部门晕头转向。再出台一个”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其混乱状况可见一斑了。罚与不罚、多罚还是少罚都在于掌权者。受伤的最终还是食品企业,公关的费用想必大家都懂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还是做好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