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企业对其采购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与食品相关的产品时要查验,但是在五十五条对餐饮行业的规定中,只有食品原料一个,把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这两个概念都去掉了。到了罚则,对所有的生产经营者又是三个概念: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为什么对餐饮行业只要求对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把关,而对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这两项去掉了呢?感觉这个应该不符合立法的精神,没理由餐饮行业就不需要对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进行把关吧?这个究竟该理解?希望能大家探讨一下,找个结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