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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
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中,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有这样两段话: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大家对这两段话如何理解?集中交易市场的销售者到底是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证”齐全,还是只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