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工厂的产品被国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
大肠菌群不合格(我们的出厂检验是合格的,是按照GB4789.3-2016第二法),本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出厂价1500左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要处罚5万 到 10万。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可不可以申请复检(来的食药监说不能复检,我查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其中 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得予以复检;) 2.我参照的法规有没有问题? 3.现在这种情况只能认罚吗?(个人认为我们的产品没有问题,生产一年多,我们自己从来都没有检出过大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