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获得
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是否必须进行包装并按要求标注生产者?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
水产品等除外。 2、农业部、国家质检局、国家工商总局都有地理标志产品和相关标志,请问这三者有什么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