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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申4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城海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区通港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周永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希,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雷炜。 再审申请人盐城海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雷炜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谢雷炜属于消费者错误。1.谢雷炜购买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消费,而仅仅是为了获得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2.谢雷炜与案外人吴成明在一年中向多家法院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而普通消费者不能遇到这么多产品责任纠纷。3.海瑞公司多年销售中,除谢雷炜和吴成明起诉产品责任纠纷外,从未与消费者产生过产品责任纠纷。(二)原审认定海瑞公司因对海苔卷存在虚假宣传而构成欺诈错误,海瑞公司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谢雷炜三倍损失。1.海瑞公司对海苔卷的宣传内容于国家权威期刊公开发表的科研结论,不存在虚假宣传。2.海瑞公司对所销售海苔卷的宣传,仅仅表明食用紫菜对人体有益处,并无任何夸大或不真实;紫菜可以预防心血管疾病、消除癌细胞,不代表作为治疗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的药物,一般消费者对此均有认知。3.海瑞公司对海苔卷的宣传确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但该行为仅仅违反的是国家对食品药品的行政管理规定,并无证据证明引起消费者误导,故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4.认定欺诈应以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为要件,海瑞公司不存在该种情形。为此,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认定谢雷炜属于消费者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海瑞公司未举证证明谢雷炜将购买的海苔卷用于经营盈利,不能仅凭购买数量大就认定谢雷炜非用于自身消费,而谢雷炜解释之所以购买如此多的海苔卷系为了送给福利院,故原审认定谢雷炜的行为不是经营,属于消费者,并无不当。 (二)海瑞公司的销售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谢雷炜三倍损失。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海瑞公司在“东尚DONGSHANG东尚海苔日式芥末味海苔卷”的销售页面中使用了预防心血管疾病、消除癌细胞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文字来宣传产品功效,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涉案产品系普通食品,海瑞公司的上述宣传容易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产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海瑞公司的宣传行为存在夸大、虚构事实的故意,构成欺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审因海瑞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其赔偿谢雷炜三倍损失,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盐城海瑞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孙 审判员 成荣海 审判员 韩文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芳芳
2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部负责人 2019-07-15回答
过度宣传啊。
,销售 2019-07-15回答
看了这个之后才知道原来紫菜还可以预防癌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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