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个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的量不足25%,按照GB 7718要求是不需要展开的。 在7718的问答版上提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符合带入原则,在终产品中有作用的要标着,没有作用的不用标。 国标问答版是对国标的补充说明吗? 例如:
稀奶油(5%)(稀奶油,
卡拉胶,
槐豆胶),假如有两种方式: 1.只根据GB 7718,就不用展开啦。 2.根据7718问答版,卡拉胶和槐豆胶如果在终产品有工艺作用就要标出来,稀奶油(含卡拉胶,槐豆胶)。如果没有工艺作用,只写稀奶油就可以了。 那种方式是正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