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持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同样具备生产资质的外省B企业生产,标签上标注了A为委托方,B为受托方以及B方的生产许可信息。现B企业所在地食药监认为A企业除了
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外,还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理由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第三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现A企业所销售的产品实际为B方生产,A方相当于是销售不在其生产场所生产的产品,故A方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貌似也有一定道理,但A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认为A并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到底哪个说法是正确的?各位实际工作中有没有碰到类似情况?最终是如何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