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
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了解一下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
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并没有规定添加量大于多少才能在产品名称中标注其中一种成分,只强制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并注明比例 @3#
转基因大豆、玉米我国均有进口,山茶没有转基因,按第三条 不能标注“非转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