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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猪肉究竟是预包装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这是曾经的一个著名争议案例,其实,关键答案在二审判决书的文字中已揭晓:一.标的物“两扒肉”是食用农产品;二. 既然是食用农产品,它就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三.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识应适用相应的法规与标准,而非7718标准(此标仅适用预包装食品)。 同时还衍生出两个问题:一.若按此判决对“两扒肉”的预包装食品定性,上诉人福建省的这家肉业发展公司是“无证生产”吗?二.无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都是生产行为,行为发生在企业所在地(福建),本案的执法机关(江苏)有管辖权吗? 在我国,预包装食品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它并不是一切“带包装的食品”这么简单,更不是说有了“定量包装”的一定是预包装食品,将农产品进行定量包装比比皆是,其核心意义在于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它所排除至少有四个类别:一是现制现售食品、二是散装食品、三是食用农产品、四是小作坊及摊贩食品。以上就是预包装食品概念的边界。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框架中,食品一词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法律(标准亦同)还关注这个食品是经由何种途径、由何种主体生产而来,即关注这个食品的属性。 摘录下列文书中的两个观点:A\“……更为关键的是其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处理,即该批猪肉系经挑选而成猪的后腿肉即俗称的“两扒肉”,而不包括其他部位的猪肉,故其与普通的屠宰、切割后的生猪肉自然性状不一致”难道屠宰后分类的生猪肉就不是生猪肉?有何依据?;B\“而涉案的冷冻猪后腿肉完全具备了“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食品”这四大要素,当然属于预包装食品”四大要素究竟是预包装食品概念的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所以说,全案的问题首先是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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