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依据该规定,食品配料表中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也应符合公告的要求。
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称,可能会造成误导。以“人参”为例,“人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清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明确“人参(人工种植)”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人参”并不准确,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应用到食品中时,应标示公告中的名称“人参(人工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