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并符合上述新食品原料定义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但是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的不在申报范围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申请人依据《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厅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视审核情况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材料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公众想要了解新食品原料的审批动态的,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https://zwfw.nhc.gov.cn/kzx/sdxx/sdxxqb/。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对新食品原料做出技术评审结论。最终的审批结果分为三种:批准公告、不予许可、终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