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中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处理方法
各位好,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请注意“追回”两字。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食品安全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请注意此处的“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我个人理解属于未销售给消费者追回应不属于召回,也不需要提报召回计划和发布公告,请大家一起讨论。
3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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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追回说明产品未到消费者手中,召回则是产品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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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理解很深刻,但我个人觉得凡涉及到食品已到达流通销售环节的都应该算是召回,提供原料的厂商其原料到达 ...条款是说食品,并未指明是原料;另外是说到达另一生产经营者处,并非仅仅是生产者。个人觉得食品进入流通环节但还未进入终端(还在经销商或者中转仓等)追回应不属于召回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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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说食品,并未指明是原料;另外是说到达另一生产经营者处,并非仅仅是生产者。个人觉得食品进入流通 ...原料是我举得例子,如果如君所言限定在经销商或者中转仓的话,用追回应是妥帖的。我简单了解了一下,召回一般是生产性企业来实施,经营性企业协同的;而追回一般适用于经营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