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仔细看这条规定,是对于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要先通过卫生部门的安全性评估这些新品种,不经过卫生部门人体安全性风险评估的,当然就不能使用。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对新品种的评估,一个是对企业的许可。再说了,食品安全法已经不提及对企业的卫生许可了,也就是说,自2009年6月1日起,卫生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了,只需生产许可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