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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资料有这样的论述,沙丁胺醇(salbutamol)化学名称为1-(4-羟基-3-羟甲基苯基)-2-(叔丁氨基)乙醇,是一种能与β2-肾上腺素能受体结合的药物,临床主要用于治疗哮喘、 支气管痉挛等。 将它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能显著促进动物生长,增加饲料转化率和瘦肉率,长期超量使用,则会在动物组织中蓄积,人过量食用这种动物产品后会引 发中毒。随着对“瘦肉精”的监察和检测力度的增大,一些非法使用者开始转向其他替代品。由于沙丁胺醇的结构与“瘦肉精” 相似,所以其具有相似的作用;又因为它在动物体内消除的时间较短、毒性较弱, 因此就成为“瘦肉精” 最主要的替代品。据此分析,养殖者有添加的动机,肉制品生产者、经销者不具备添加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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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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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肉制品的抽检项目,不能检出。《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的附件已指出沙丁胺醇是禁止使用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