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饮用水》(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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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与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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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替代的是卫生标准,不一定适合所有的涉水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起到规范食品行业的作用,但不应该是企业研发创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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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白云南省这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还在修订,还有效吗?指标并不比GB 19298-2014严格。只觉得现在有些乱了。附件DB53/ 118-2009《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第1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以云卫通〔2015〕3号批准,自2015年5月25日起实施。 DB53/ 118-2009《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修改内容如下:1.理化指标增加四氯化碳限量为“四氯化碳≤0.002mg/L”。2.微生物指标修改为微生物限量,按GB 19298-201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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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出台后,既然国标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那原先使用地方标准的饮用水产品,是不是应该执行国标了。原来的地方标准就应该废止了。特别是山泉水,很多都是执行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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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安全法》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都规定国家标准实施,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但目前该标准实施后,包括云南省、贵州省都相应地根据国家标准修订自己的地方标准,且公布实施,并没有继续废止;关于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实施后的废止问题,应该依据各地方监管部门的明确发文来定,无规定明文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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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并非是产品标准,只是饮用水的安全性指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所以应当制定该产品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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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地方标准在清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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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问答中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的,可以在包装版面标识我的理解是首先要确认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产品标准,才可作为产品执行标准;从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前言“本标准代替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第1 号和第2 号修改单、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涉及本标准指标的以本标准为准”来看,不同产品除了安全性指标,还应当有产品特性指——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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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是这样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其他的地方标准应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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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么理解的。不然太片面了。不过协会有在准备制定包装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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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718问答中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的,可以在包装版面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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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现在感觉这块不知道地方怎么想的,都搞不懂他们有么有细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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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并没有废止地方标准,只是修改单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云南省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山泉水)》(DB53/ 118-2009)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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