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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的设备在不同资质领域之间能否共用?

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同时拥有环境、食品两大类资质,在进行扩项资质评审时,老师提出——食品和环境类的同一参数不能共用检测设备,比如说废水中的铅的检测用的是原子吸收,食品中的铅用的也是原子吸收,方法(标准)不同,但是都是使用原子吸收仪;不能使用同一台原子吸收仪,逼迫机构在环境和食品之间选出选择,要么保留环境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要么保留食品领域的铅的检测能力。请问老师这种理由成立的法定依据在哪里? 展开全部∨ 5 回答 ·  3 关注
共5个回答
现在我们公司制定了《XX仪器防止交叉污染作业指导书》,只要混用的仪器都有,然后配有相关验证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等,认证了几次专家都是认可这种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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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也刚通过一次扩项评审,这类问题经常被评审老师提,我们有饲料和食品的项目,他们非要我们做两个留样、称量、制样、微生物检测室,没有依据乱嚷嚷,那无机、理化、有机怎么不要求也能两个啊?不是怕交叉污染,互相干扰吗?不说别的就食品的基质千差万别相互之间就没影响吗?能不能减少交叉污染和基质干扰主要看的是实验人员的技术能力,而不是分仪器分房间就能解决的。当然有实力的公司分析仪器都不止一两台,以为咱们自己也知道分类处理不仅可以让实验数据更稳定可靠,还更有利于保养仪器。但手头不是紧吗。所以我认为评审老师建议可以,要求的话就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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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观点: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不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理由:虽然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中没有明确禁止共用,但是提到了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同一台设备在检验检测不同领域的同一类别参数时,虽然方法和基本原理相差不大,但是由于样品性质的显著差异,设备会有差异较大的响应值,也会有所谓的“背景干扰”。所以,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不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反方: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理由:既然检验检测机构评审准则中没有明确禁止共用,那么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是可以共用设备。至于同一台设备在不同领域间检验检测同一类别参数的数据准确性,并不能由“分别使用两台设备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较高”而反推出“共用一台设备的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较低”的结论。所以,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不同资质领域间共用检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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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交叉污染措施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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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专家都是国企事业单位走出来的,人家不差钱,评审依据也的确没有说到不能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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