碘缺乏地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根据《碘缺乏病病区划分》(GB 16005-2009),以乡镇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a)水碘:饮用水中碘化物含量中位数小于10 μg/L;
b)尿碘: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小于100 μg/L,且小于50 μg/L的样品数占20%以;
c)甲状腺肿大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
在采取了盐或其他防治措施的地区,符合a)和c)两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