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答:该产品的脂肪含量≤3 g/100 g(固体)或≤1.5 g/100 mL(液体)。
依据条款—GB 28050附录C
属于生鲜类食品,不需要标示。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九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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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强制性标示外,还应按照执行标准规定标明速冻、生制品、熟制品及烹调方法。
依据条款—GB19294 4.1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加大、加粗、使用斜体、改变颜色等。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三十一 使能量与核心营养素标示更加醒目的方法推荐如下:增大字号 、改变字体(如斜体、加粗、加黑)
、改变颜色(字体或背景颜色)、改变对齐方式或其他方式。
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俗称"病号饭"。
依据条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产品标准中对能量和营养成分已经有明确的要求,不需要标示比较声称。
依据条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十四 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有不同的配方,其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在产品标准中已有明确要求,没有必要设置比较声称,因此GB13432-2013未设置比较声称规定。
如果该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应当按照公告进行标示,没有标示则属于不合格。如果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这种情况没有标示是可以的。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可以,但需要保证吊牌不与食品或其包装物分离。
依据条款—GB 7718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是的,必须标注。
依据条款—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不可以,应标注到地级市。
依据条款—GB 77184.1.6.1.3 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不可以,作为普通消费者是不能通过域名找到生产者的。
依据条款—7718之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不可以。
依据条款—GB 7718 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不是只有这种形式。
依据条款—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C.5 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
XX-XX ℃保存;
请置于阴凉干燥处;
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温度:≤XX℃,湿度:≤XX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可以使用外文/繁体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保质期最好与执行标准一致,如不一致,应尽快修改企业标准或者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