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个问题给绕住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
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
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那么问题就来了: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吗?或者食品添加剂有一部分是属于食品的?还是压根就是两码事,互不相干?如果不属于食品,往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物质又感觉好别扭...诸位元芳,你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