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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氨酸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依据是什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一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请教各位大侠,这个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是从哪里来的,在哪个标准和法规里有这个规定?
4人参与回答
,质量研究员 2019-05-13回答
权威机构说了算。
,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5-13回答
好的,大侠!但是怎样才能转败为胜呢
,食品添加剂销售主管 2019-05-13回答
这个量,应该是出自FEMA 中吧。
,食品操作工 2019-05-13回答
能简单说下具体情况吗? 是否使用了精氨酸,普通食品还是特殊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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