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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酶制剂的命名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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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GB 26687-2011的第3章命名原则规定:“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因此如果是使用GB2760中的酶制剂复配而成,如使用果胶酶和蛋白酶复配而成,则应命名为“食品添加剂 复配酶制剂”,如使用酶制剂和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则应根据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主要功能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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