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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考FSMS审核员,不知道怎么挂靠法,有点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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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也不说清楚,一般根据实际需求再考虑时候需要,像参观通道就没必要安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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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超出一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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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质期2年的大米,没有霉变、生虫、无异味,可食用吗?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纯技术问题。请做过实验的朋友来评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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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公安系统进行备案 会让你登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 以后涉及到易制毒化学品都要通过系统备案后 拿到证明方可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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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此次事件是个闹剧,真正该关注的东西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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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味就是原来食品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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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边缘的东西,比较难找,国家只管食品企业用所谓的食品级,而对对相关行业又不管,食品行业只能受夹板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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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过敏源类别一览表1.USA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规定:主要食品过敏源有以下八类食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2.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新标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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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过敏源类别一览表1.USA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201条规定:主要食品过敏源有以下八类食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和大豆。2.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新标签法规2003/89/EC指令确定食物过敏或不耐性成分物质有以下十四类:含麸质的谷类食品、鱼及其鱼制品、甲壳动物及甲壳产品、鸡蛋及其蛋制品、花生及其花生制品、大豆及其大豆制品、奶及奶类产品、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羽扁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芥未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10 mg/kg和亚硫酸盐。3.日本在亚州地区将以下五类物质规定为应强制标示之主要过敏源:蛋类、乳类、小麦、花生以及荞麦。4. 澳大利亚将以下十六类物质规定为主要过敏源:谷物(含麸质或麸质引出物)、贝类及其制品、鱼及鱼制品、巴氏杀菌蛋或其制品、未巴氏杀菌的蛋或其制品、巴氏杀菌乳和乳成分或乳制品、未巴氏杀菌的乳或乳制品、坚果(树坚果和坚果制品)、芝麻(及其制品,包括芝麻油)、花生(及其制品,包括花生油)、大豆(及大豆制品)、?10 mg/kg的亚硫酸盐(如亚硫酸氢盐、二氧化硫)、蜂王浆、蜂花粉、蜂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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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保存要求必须定制(如有毒害,重金属等),其他的可以根据自己实验室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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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碰到较真的消费者你把他怎么归类?归为职业打假人?那也不合理啊,因为确实也有一部分消费者会较真一点,一年可能有三五个案件,怎么破。法律不可能这样规定,虽然 我们代理商也希望 出这样的法律,但是出这样的法律就是歧视个别人群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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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次检验的结果和第二次检验的结果进行平均出报告”的形式,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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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哦 是这样的 我想找一个成文的东西 然后根据我们这里的实际情况修改修改 请问你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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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注汤汁用水必须是纯净水,也就是软化水,这样使罐头内容物避免变色,浑浊,沉淀结垢或蛋白质高温后产生硫化现象等。其他清洗、浸泡等用水就不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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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通过率不是很高的,全国的平均通过率03-07年为30%左右(06年只有20%),涉及到概率统计的知识比较多(理论与实务).前些年的书内容变化不是很大,可以用来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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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SGS也不错有接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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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中的不能使用,通过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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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执法部门,厂方对于检测结果是不持异议,就是对这个叛定表示异议,厂方的意思是这种情况不需要申请复检,直接根据数值修约规则可以叛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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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控制计划,重点在于更衣这块,卫生清洁要求,还有原辅料添加剂带入的控制,这个不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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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是委托被委托关系,那标签就违反了7718的规定,也是违法的,需要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