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五十三 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
按照冲调前或冲调后标示都可以。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六十三 在标示营养素含量或进行营养声称时可选择按冲调前或冲调后的食品状态标示,也可两种状态同时标示。
不可以。
依据条款—GB 7718 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生产日期为产品包装日期,保质期为原料的原保质期。
依据条款—《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这属于营养素0界值的问题,在蛋白质的含量≤0.5的时候,在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为0克。
依据条款—GB 28050 表1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蛋白质的"0界限值"是"≤0.5g",当蛋白质含量 ≤0.5g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为0克。
质量等级应该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来标注,规定了"一级"就标注为"一级",规定了"合格品"就标注为"合格品"。
依据条款—GB 7718 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应标示在配料表邻近部位。
依据条款—GB 7718中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注册商标使用在自己公司全部产品上,用以区别其他企业的产品;同时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一个产品专属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公司其他类产品。
除了强制标示内容外,营养成分表中还可选择标示GB 28050中的其他成分。表1中没有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也可以标示。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二十二 表1中没有列出但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强化的营养成分,应列在表1所示营养成分之后。
当该复合配料加入量≥25%时或该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同时满足该复合配料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25%时,不需要展开标示。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条款—GB 7718问答第八条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