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委托加工产品,应标示受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不可以,只能标示为生产日期。
依据条款—GB 7718 2.4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GB 7718问答第十条 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指以货币计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产品和货物的总价值。
《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二)(试行)二、货值金额的计算 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价格加其他成本计算货值金额,成品(包括已售出、未出售、抽样检验)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货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货值金额。
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日期为产品包装日期,保质期为原料的原保质期。
依据条款—《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加入量按照加入的质量百分数。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二十五、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
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 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蛋白质是人体的主要构成物质并提供多种氨基酸。
蛋白质是人体生命活动中必需的重要物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蛋白质有助于组织的形成和生长。
蛋白质是组织形成和生长的主要营养素。
依据条款—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D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增加(如:与XX食品比较,维生素含量增加25%以上)
减少(如:与XX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 25%以上)
依据条款—GB 28050 附录表C.3 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不可以,以季度为标准无法判断产品的具体贮存条件,应以一定的范围内明确保质期。
产品中必须有三种及以上的维生素含量复合声称要求。
依据条款—GB 28050附录C 富含"多种维生素"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维生素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小包装产品可以,但体积较大的产品,建议标明具体的部位,以便于消费者查看。
依据条款—GB 7718 4.1.7.1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7718问答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