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依据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
二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四十五 1.标示包装内食品营养成分的平均含量。平均含量可以是整个大包装的检验数据,也可以是按照 比例计算的营养成分含量;2.分别标示各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共有信息可共用。
不可以,该营养成分的含量需要满足一定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才可以进行含量声称。
依据条款—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 C.1 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 C.1。
答:符合声称要求的可以。
依据条款—GB 28050附录C 符合"钠"声称的声称时,也可用"盐"字代替"钠"字,如 "低盐"、"减少盐"等
可食用包装物容易和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
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不需要。
依据条款—GB 7718问答六十 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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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英文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依据条款—GB 7718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