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声称。
依据条款—GB 28050 2.1 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答:不含、无,极低,低,含有,来源,富有,高等,包括附录中的同义语。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五十八 本标准的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如"含有"、"高"、"低"或"无"等声称用语。
不可以,作为普通消费者是不能通过域名找到生产者的。
依据条款—7718之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不可以,该营养成分的含量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才可以进行比较声称。
依据条款—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2 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满足表 C.3 的要求和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比较声称,声称方式见表 C.3。
不是。
依据条款—GB1852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辐照加工卫生规范》3.5 辐照食品种类应在GB 14891规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
答:每100 g产品的蛋白质的含量≥20 % NRV ;每100 mL产品的蛋白质含量≥10 % NRV ;每 420 kJ 的含量 ≥10 % NRV。
依据条款—GB 28050附录C
可以。
依据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不需要。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应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依据条款—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不可以,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依据条款—GB 7718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
依据条款—《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问答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膳食纤维(以多聚果糖计)1.5g 6%(NRV%)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三十八 可在营养成分表内,以膳食纤维单体的形式标示。类似标记方法的营养成分包括:多聚果糖、不溶或可溶性膳食纤维、非淀粉多糖、菊粉、聚葡萄 糖、低聚半乳糖、抗性淀粉、抗性糊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