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维生素C标注成VC、抗坏血酸钠标注成VC钠、
异抗坏血酸钠标注成
异VC钠是瑕疵?我个人认为这个就是笑话。《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GB7718-2011: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如此国家法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要求的事项,没有遵守可以定义为瑕疵吗?个人认为个别情况可以定义为瑕疵,但是楼主举例的不可以定义为瑕疵。定位为瑕疵的前提是该标注虽然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却有相应的依据:如
碳酸氢钠标注成小苏打,因为碳酸氢钠的俗称就是小苏打,这个《辞海》、《现代汉语词典》都有注释。如果维生素C标注成维他命C那也可以定义为瑕疵。也是《辞海》等教科书中有相应的解释。综上维生素C标注成VC是否是瑕疵看是否有相应的依据?即这种简写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依据,比如相关的国家文件,或者教科书上有记载维生素C简称VC。如果有可以定义为瑕疵,如果没有只是个人或者企业习惯性写法就完全不可以,明确违反法律法规那就不能算是瑕疵,就如在法律上“定金”和“订金”是有显著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