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一个企业生产的和田大枣经检验,苯甲酸不合格,我们在处理时发现套用新食安法有点问题:如果用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苯甲酸是否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果用第十三项项“(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是苯甲酸检验不合格属于不符合什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呢? GB2760中苯甲酸在水果干制品中是不得添加的,可是我们在调查中企业确实没有添加苯甲酸,因此也不适用第三十条第四项“(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那么是不是可以使用第五十条的规定“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有些困惑啊,请大神们给个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