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菌锅机械形成行业已20多年,相对于食品工业,还是一个新行业。这20多年来又是世界技术发展的时期,新技术不断在行业上应用。而国内行业的基础薄弱,技术及科研力量不足,其发展相对滞后,在某种程度上拖了食品和杀菌锅工业的后腿。总体发展虽然较快,但食品及杀菌锅工业发展更快。
国际上杀菌锅和食品机械的发展是以大客户的要求为目标,带动相关机械的发展大客户的要求卧式杀菌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生产效率要求越高越好。这样可以降低产品的成本,满足交货期。高速杀菌锅机要求与前道工序要有相关衔接,不需搬运环节,包括控制衔接,整个生产线按生产及杀菌锅工序排列要做到倒序启动,顺序停机。如冷灌装生产线,从塑料原料自动上线到饮料灌装及大杀菌锅码垛全部自动在封闭车间内进行。
二:是可适应产品的更新变化。杀菌锅机械要具有很高的柔性和灵活性,生产线允许在一定的尺寸范围内杀菌锅物大小可以变化。因为产品的生命周期远短于设备使用寿命,变更产品及杀菌锅不至于更换昂贵的杀菌锅生产线。
三:是设备常见故障迅速排除。解决方案预先输入电脑,当设备出现常见的故障时可以自行诊断,亦可实行远程诊断并排除故障。
四:是要求具有自动识别功能。一方面,可以实现自动识别杀菌锅材料的厚度、硬度、反弹力等,通过电脑反馈到机械手调整动作幅度,保证不反弹;另一方面,让各种不同的产品,如形状各异的巧克力或点心等,装到同一盒中,其排列是有规律的。生产线传递的产品是无序的,可用探头扫描,确定不同形状的物料位置,再反馈到不同的机械手,它会准确无误地将物品按准确的位置及方向放入托盘中,快速而且准确,排除人工操作的视觉及手指的疲劳。
酸奶是以牛奶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后再向牛奶中添加有益菌(发酵剂),经发酵后,再冷却灌装的一种牛奶制品。酸奶味道酸酸甜甜,好吃又不怕发胖,还能搭配各种水果零食……有着这么多的优点,也难怪酸奶深受大众的喜爱了。但喝了这么久的酸奶,你真的确定你买到喝到的就真的是酸奶吗?
什么才是真酸奶
所谓的假酸奶是指含乳饮料,它是以水为基础,加入牛奶或乳制品,以及糖或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调制而成的饮料。
而酸奶是由牛奶发酵而成的,保留了鲜牛奶的全部营养成分外,在发酵过程中乳酸菌还可以产生人体所需要的多种维生素,且经过发酵后一部分乳糖转化成了乳酸,可以消除或减轻乳糖不耐受。
如何判断酸奶真假
①看名称
含乳饮料和真正酸奶的名称表示有所区别,像“酸酸乳”“乳酸菌饮料”“风味发酵乳”等,往往不是真正的酸奶。
另外,酸奶的产品类别为“发酵乳”,含乳饮料则不能这样标注。
②看配料表
酸奶配料表位应该是奶。如果配料表位的不是奶而是水,就需要警惕了,这样的产品大多不是真正的酸奶而是乳酸菌饮料。
③看蛋白质含量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原味酸奶蛋白含量≥2.5%,风味酸奶≥2.3%,如果比这标准还低的,建议消费者就不要购买了。
网传微波炉加热食物会伤大脑,并造成营养的流失,还会产生致物,造成消化功能紊乱与荷尔蒙失调,并引起,这些说法有依据吗?
其实,这是谣传。
微波是通过让食物中的水分子震荡摩擦产热的,它并不改变食物的成分,更不会产生致物,在食物中也不会残留微波辐射。与煎炸、烧烤等烹饪方式相比,微波加热时间短、效率高,不但可以避免食物温度过高产生杂环胺、苯并芘等致物,还可以更好的保持食品的营养和色香味。
不过微波加热的食物易受热不均,用微波炉热饭要保证一定的时长,这样才能热透食物,杀灭细菌。另外,带壳鸡蛋、金属物体都不能用微波加热,使用的塑料或玻璃容器也一定要看清是否“可微波加热”。
知道了这些,再也不用提心吊胆用微波炉啦!
英国《每日邮报》刊登英国毛发学菲利普·金斯利的文章,告诫大众烫发、染发及美发会造成发质变脆和干燥,甚至造成不可逆损伤。此外,头发变化还直接反映出人体内部健康状况。头发失去光泽、变得干枯、易断、分叉及头发变稀等都是健康问题的标志。小编提醒大家,头发干枯变稀需要警惕以下几种。
1.头发干枯变稀需要警惕:。
人体需要铁质帮助生成红细胞,以便向全身输送氧。缺铁会导致,红细胞因此减少,头皮得到的血氧量也随之下降,毛囊处于“饥饿”状态,终导致头发慢慢脱落,头皮日益显现。表示,补铁有助改善状。,摄取咖啡因或酒精饮料都不利铁质吸收。建议喝果汁并进食富含铁的食物,能让头发恢复生长。
2.头发干枯变稀需要警惕:饮食紊乱症。
减少食物摄入量,会导致头皮下降,进而影响头发正常生长,严重时会导致头发失去光泽甚至脱落。表示,很少是性的,但是保持平衡膳食,多摄入蛋白质,对防发非常关键。头发是由蛋白质构成的,当毛囊蛋白质处于低值的时候,多摄入蛋白质(特别是早餐)就显得格外重要。另外,饮食应富含维生素(特别是B族维生素)、锌及重要脂肪酸等。
3.头发干枯变稀需要警惕:。
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是。甲状腺激素过多或过少都会影响及头发正常生长。由于所有毛囊都受到影响,所以不是局部现象。表示,药物及其他手段都有助于病情。为了让头发恢复如初,多摄入蛋白质,每天早晨做头部按摩。
4.头发干枯变稀需要警惕:压力综合征。
压力会导致华发早生。压力大时人体释放多种激素会影响B族维生素的吸收,影响头发。压力综合征会导致秃头症———人体错误攻击头皮细胞,造成头发大片脱落。心理放松和服用复合维生素B都能改善白发早生问题。
现在你知道由发黑、发淡、发浓、发稀等头发状况可以了解你身体的秘密了吗?头发不仅是人体的一种附属品,通过头发也可以辨别身体状况。小编认为,用心照顾头发,经常留意发质的变化,不管从美容观点、健康立场,或是经验法则,显然都是不变的真理。
需要到所在区域的工商部门办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之前要注意以下几点:
1、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须为该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2、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该企业为申请人。
3、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4、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找哪个部门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对于想经营食品门店的人来说,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来说,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办理的时候需要去的部门进行办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为了确保有机产品在市场上正常的供求,需要制定相关的审核规则来约束有机产品认证,下面是有关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叙述。
1、目的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
3、依据标准
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
4、认证程序
4.1、申请
4.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4.1.1.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范围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范围;
4.1.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4.1.1.3认证依据标准;
4.1.1.4 认证收费标准;
4.1.1.5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4.1.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4.1.1.7 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定和程序;
4.1.1.8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的标识和名称的要求;
4.1.1.9 对获证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认证证书的范围进行正确宣传的要求。
4.1.2 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
4.1.2.1申请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如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当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或加工者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与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4.1.2.2申请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的名称、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情况;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包括对农事、病虫草害、投入物使用及收获情况的描述;生产、加工规模,包括品种、面积、产量、加工量等描述;申请和获得其它有机产品认证情况。
4.1.2.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块分布图、地块图、面积、缓冲带,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的说明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1.2.4申请认证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计划,包括品种、面积、预计产量、加工产品品种、预计加工量、销售产品品种和计划销售量、销售去向等;
4.1.2.5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有关环境质量的证明材料;
4.1.2.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4.1.2.7保证执行有机产品标准的声明;
4.1.2.8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4.1.2.9其它相关材料。
4.2、受理
4.2.1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2.2同意受理的,认证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2.3认证机构的评审过程应确保
4.2.3.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4.2.3.2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2.3.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和特殊要求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4.2.4认证机构应保存评审过程的记录。
4.3、检查准备与实施
4.3.1下达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检查前应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3.1.1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4.3.1.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3.1.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产品种类和产地(基地)、加工场所等;
4.3.1.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和投入物的使用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次认证应侧重于检查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等。
4.3.2认证机构根据检查类别,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并应征得申请人同意,但申请人不得检查员。对同一申请人或生产者/加工者不能连续3年或3年以上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4.3.3 文件评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对申请人/生产者的管理体系等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和充分性及与标准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4.3.4检查计划
4.3.4.1 认证机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与申请人进行确认。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访谈人员、检查场所及时间安排等。
4.3.4.2 检查的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的产品生产过程的适当阶段,在生长期、产品加工期间至少需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产地(基地)的检查,检查范围应不少于2/3的生产活动范围。对于多农户参加的有机生产,访问的农户数不少于农户总数的平方根。
4.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申请人按照4.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a) 对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等的检查;
b)对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的访谈;
c)对GB/T19630.4-2005:《有机产品 第4部分:管理体系》4.2.6条款所规定的生产、加工记录的检查;
d)对追踪体系的评价;
e)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f)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有机生产可能产生污染的风险的确认和评估;
g) 必要时,对样品采集与分析;
h)适用时,对上一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
i)检查员在结束检查前,对检查情况的总结。明确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确认。允许被检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
4.3.6.1认证机构在实施检查时应确保产地(基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
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
4.3.7样品采集与分析
4.3.7.1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样品采集与分析程序(包括残留物和转基因分析等)。
4.3.7.2如果检查员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应在现场采集样品;
4.3.7.3采集的样品应交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
4.3.8 检查报告
4.3.8.1检查报告应采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
4.3.8.2 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等书面文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使认证机构有能力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4.3.8.3检查报告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不符合项的说明等相关方面进行描述。
4.3.8.4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生产者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4.3.8.5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
4.4、认证决定
4.4.1当生产过程检查完成后,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信息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4.2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4.4.2.1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4.4.2.2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4.4.3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4.4.3.1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
4.4.3.2使用禁用物质;
4.4.3.3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
4.4.3.4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
4.4.3.5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4.5 认证机构应对批准认证的申请人及时颁发认证证书,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标识。
4.6 认证机构应当与获得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有机产品标志/标识使用合同,明确标志/标识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认证后管理
5.1认证机构应对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产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必要时实施未通知检查,以保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5.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的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使用有机标志/标识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包括标志的数量);
5.3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有关变更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认证的要求;
5.4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
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
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
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
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7、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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