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质量等级应该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来标注,规定了"一级"就标注为"一级",规定了"合格品"就标注为"合格品"。
依据条款—GB 7718 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参考食品(基准食品) 应为消费者熟知、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
依据条款—GB 28050问答(六十七)参考食品是指消费者熟知的、容易理解的同类或同一属类食品。选择参考食品应考虑以下要求:
1.与被比较的食品是同组(或同类)或类似的食品;
2.大众熟悉,存在形式可被容易、清楚地识别;
3.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
不允许。
依据条款—GB13432 中3.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可以同时标示多个委托方,需要在标签上能够明确区分。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
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食用农产品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依据条款—GB 7718 4.4.3.1 致敏物质
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依据条款—GB7718 4.1.1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使用过期执行标准产品会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进行赔偿,具体看情况判定。
依据条款—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应标示在配料表邻近部位。
依据条款—GB 7718中 4.4.3.1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