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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是这样的,某顾客在超市买了一包干虾仁,该顾客送一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发现水分超标,而水分检测依据标准并不是虾仁的行业标准(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检测方法.顾客以该检测报告为依据 起诉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下实验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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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的吧,很多标签都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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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杀菌豆浆没感觉哪里有优势,说口味和营养,可能不如新鲜的,论方便和安全,肯定不如高温杀菌产品,这样考虑的话,好像是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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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籽提取物是属于食品还是保健品,没找到属于食品的依据,之前有个帖子是讨论葡萄籽萃取物书否属于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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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浙江**企业的牛肉干,配料标示竟然有“焦油”,什么情况?懂的朋友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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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固相微萃取主要是做植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提取,目前就职于检测单位,主要业务是农药残留,你说的这些因素确实重要的,只是没有全部列出,因为这是我一个小项目要做的东西,等项目验收完了,我会全部放出来的,所以,,,现在还请见谅不能完整的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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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7718上提到了。后者,运输包装嘛,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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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标准中明确了即食与非即食的定义:即食类:产品经热加工熟化,用温开水或热牛奶冲调后即可食用。非即食类:产品未经熟化,必须煮熟后方可食用。根据以上定义,则GB 10769-2010标准中所说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除“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外,均可以算即食类了。然而,GB 10769-2010标准中又特别定义“婴幼儿饼干或其它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是“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这样一定义,是否认为其它三类即为非即食类。标准定得让人看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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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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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的29921中部分产品的致病菌按照这个计数,其他未做要去的还是按照以前的要求来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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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有点道理,,验证一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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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应该也是对的,可以这样算:比如100KJ全营养食品中亚油酸提供的能量是2.5KJ,2.5KJ的亚油酸通过换算系数(37)可以折算成0.067g,也就是说每100kJ的食品中亚油酸至少要有0.067g,这也和GB10765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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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标那句话,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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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普通食品申报的话??是按照28大类里的其他食品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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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推荐一些复配乳化剂和预糊化淀粉的配方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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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标准的朋友,请尽快上传吧,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