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分较大的水果和蔬菜比较适合用保鲜膜,比如苹果、梨、西红柿、油菜、韭黄等,不但能长时间保鲜,还会增加其中的一些营养素。实验表明,100克裹上保鲜膜的韭黄,24小时后其维生素C含量比不裹时要多1.33毫克,油菜、莴苣叶多1.92毫克。但有些蔬菜的实验结果却大相径庭,100克裹上保鲜膜的萝卜存放一天后,其维生素C含量减少了3.4毫克,豆角减少3.8毫克,黄瓜存放一天一夜后,其维生素C的损失量相当于5个苹果。
熟食、热食、含油脂的食物,特别是肉类,好不要用保鲜膜包装贮藏。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董金狮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食物和保鲜膜接触后,很容易使其材料中所含的化学成分挥发,溶解到食物中,对健康不利。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绝大部分保鲜膜和常用的塑料袋一样,都是以乙烯母料为原材料制作而成。有的保鲜膜材料是聚乙烯(简称PE),这种材料不含增塑剂,使用起来相对安全一些;有的材料是聚氯乙烯(简称PVC),这种材料经常加入稳定剂、润滑剂、辅助加工剂等原料,对人体有一定危害。因此,在选择上一定要慎重。
如今,市面上食品包装产品有很多,比如保鲜膜、保鲜袋、保鲜盒等。董金狮指出:保鲜主要是保水、保质和保护营养,在这方面,保鲜膜的。合格的保鲜膜透气性强,内外氧气可以交流,有效阻止厌氧菌的繁殖,在一定时间内,能保证食物新鲜。但对于馒头点心这样的食物,用保鲜膜显然很不方便,相比来看,保鲜袋比较厚,透气性不是很好,相对适合一些,但使用时尽量不要把口封死。保鲜盒的作用主要是密封,可以有效地将生熟食品隔离储存,使冰箱空间利用率加大。
水分较大的水果和蔬菜比较适合用保鲜膜,比如苹果、梨、西红柿、油菜、韭黄等,不但能长时间保鲜,还会增加其中的一些营养素。实验表明,100克裹上保鲜膜的韭黄,24小时后其维生素C含量比不裹时要多1.33毫克,油菜、莴苣叶多1.92毫克。但有些蔬菜的实验结果却大相径庭,100克裹上保鲜膜的萝卜存放一天后,其维生素C含量减少了3.4毫克,豆角减少3.8毫克,黄瓜存放一天一夜后,其维生素C的损失量相当于5个苹果。
熟食、热食、含油脂的食物,特别是肉类,好不要用保鲜膜包装贮藏。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董金狮在接受《生命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食物和保鲜膜接触后,很容易使其材料中所含的化学成分挥发,溶解到食物中,对健康不利。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绝大部分保鲜膜和常用的塑料袋一样,都是以乙烯母料为原材料制作而成。有的保鲜膜材料是聚乙烯(简称PE),这种材料不含增塑剂,使用起来相对安全一些;有的材料是聚氯乙烯(简称PVC),这种材料经常加入稳定剂、润滑剂、辅助加工剂等原料,对人体有一定危害。因此,在选择上一定要慎重。
如今,市面上食品包装产品有很多,比如保鲜膜、保鲜袋、保鲜盒等。董金狮指出:保鲜主要是保水、保质和保护营养,在这方面,保鲜膜的。合格的保鲜膜透气性强,内外氧气可以交流,有效阻止厌氧菌的繁殖,在一定时间内,能保证食物新鲜。但对于馒头点心这样的食物,用保鲜膜显然很不方便,相比来看,保鲜袋比较厚,透气性不是很好,相对适合一些,但使用时尽量不要把口封死。保鲜盒的作用主要是密封,可以有效地将生熟食品隔离储存,使冰箱空间利用率加大。
2006年9月,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日升公司委托上海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崇文分局投诉,反映崇文区两个小商品市场内销售与日本万代公司的“敢达”(GUNDAM)系列拼装模型玩具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构成侵权,要求予以查处。经查,7个当事人是从上门推销者手中或是石家庄的批发市场以低廉价格购进的广东某公司生产的机动战士拼装模型玩具。通过比对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包装装潢,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玩具包装盒的背景颜色、图案和文字的组合方式及造型与日本万代公司生产的“敢达”(GUNDAM)系列构成近似,只是在一些细微之处稍有差异,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购。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广东某公司出品的某牌拼装模型玩具的包装、装潢的初使用日期和装潢设计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文件。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禁止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崇文区工商局对上述7家摊位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理,并监督其消除侵权商品包装上的装潢图案。 这是一起典型的仿冒商品包装装潢案。虽然案值不大,但具体办案人员在查办时对一些问题持有不同意见,有过激烈争论。针对本案,笔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首先是此案被侵权方是否构成商品。《关于禁止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款规定:“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品。”当时办案人员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被侵权方的商品不是商品,理由是被侵权方的商品的包装装潢没有申请专利,没有评为名优商品,此玩具是在日本出品,在中国市场度不高。另一种认为被侵权方的商品是商品,理由是商品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相关公众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其原型来源于日本日升公司创作并出品的“GUNDAMSEED”机动战士动画片里的各种机器人。该玩具随着“GUNDAMSEED”机动战士系列动画片在全球热播,深受广大青少年和喜好拼装玩具的人士喜爱。根据GUNDAM系列玩具经销商、批发商以及中国玩具协会调查,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GUNDAM”系列玩具在同类系列玩具中的市场占有率达90%以上,是被青少年儿童特定人群所熟悉的。认定是否是商品不一定是以获名优和申请专利为标准,宽泛的认定标准就是使用或者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以认为他人的商品为商品。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就是因为他人商品有一定度,比较。案件中,日本日升公司提供了使用在先的证明材料,而仿冒者并未提供出来。经讨论,办案人员终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由日升公司创作并由日本万代公司生产的“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属商品。 其次,玩具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近似使用。《关于禁止仿冒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在此案件中,被侵权方包装装潢是由日本万代株式会社设计的,图案取自于动画片“GUNDAMSEED”机动战士动画片。侵权方销售的广东产机动战士拼装模型玩具的外包装装潢从背景、颜色、文字的组合方式及图案造型构成近似,足以使购买者发生误认和混淆。判定装潢是否近似,主要是从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为标准。通过比较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包装装潢,其主要部分几乎一样,只是在商标和生产商字体颜色上稍有区别,因此可以确定为近似使用。
第三,此类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较轻。本案查处的当事人均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之中没有账目,购进的玩具没有票据,所以非法所得很难准确计算,而且仿冒品价格低廉,与被仿冒品价格悬殊较大,对侵权方的处罚远远不能弥补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处罚力度较轻。
第四,此案件当事人违法故意性问题。针对此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问题,当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被侵权方是销售方,仿冒行为是生产厂家,与销售方无关,不存在故意性问题,另一种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是仿冒还要擅自使用,行为人具有使用故意性。应知是指行为人由于特定行业或人群应当知道,这起案件行为人都是长期经营玩具的个体工商户,对行业内销售的商品都十分熟悉,其中有两名个体户还同时经营日本万代公司的“敢达”玩具。当事人在应知日本万代公司“敢达”(GUNDAM)系列玩具包装装潢的情况下,还购进并销售与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广东出品的某牌拼装模型玩具,因此其违法行为是故意的。经讨论,办案人员一致认为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爆破机是检测纸和纸板强度性能的基本仪器,适用于各类纸和纸板的耐破强度试验。纸板耐破测试机试验会受哪些因素干扰?主要有以下五点:
1、瓦楞纸箱的耐破强度由构成纸板之内层、外层及中隔原纸本身的耐破强度决定,与瓦楞芯纸无关 湿度传感器探头,不锈钢电热管 ,PT100 传感器,流体电磁阀 ,铸铝加热器,加热圈 。
2、原纸本身的耐破强度主要由原纸纤维决定。耐破度与纤维长度和纤维间的结合力有关,纤维长度增加,纤维间结合力增大,都使耐破度提高。原木浆抄造的纸张耐破较回收浆高,针叶林木浆抄造的纸张耐破较阔叶浆高。此外,在抄造原纸的过程中适当加入一些助剂也有助于提高原纸的耐破强度。
3、纸板水份含量在5%~6%时,耐破值。水份含量8~14%范围内变化时,耐破值变化不超过5%,但水份含量达到18%时耐破值下降幅度可达10%左右。也就是说瓦楞纸箱在相对湿度为50%RH~80%RH的环境存放,其耐破强度变化幅度很小,因此可以免去试样温湿平衡处理过程,从而大大缩短测试时间。
4、原纸或纸箱存贮环境以25 ± 5℃,55 ± 5%RH环境为宜。
5、卷筒纸在仓库长时间堆放会造成原纸纤维疲劳,造成耐破下降。实验表明:原纸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其耐破值会下降5~8%;堆放时间超过6个月,耐破强度损失将达到10%以上 。
以上五点就是影响爆破机的主要因素,如您对以上的内容还存在其他疑惑或不懂的地方,欢迎致电海达仪器,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