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了克罗诺杆菌相关限量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
国家/地区 | 食品名称 | 限量要求 |
中国 |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n=3,c=0,m=0,M=-/100g |
欧盟 |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n = 30,c = 0,10 g不得检出 |
美国 | 婴儿配方食品 | 样本量:10g,n=30,M=0 |
澳新 | 婴儿配方乳粉 | n = 30,c = 0;10g不得检出 |
韩国 | 婴儿用产品 | n=5,c=0,m=0/60g |
国家/地区 | 食品名称 | 限量要求 |
中国 | 特殊膳食用食品 | n=5,c=0,m=0,M=-/25g或/25mL |
欧盟 |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 n = 30,c = 0.25g不得检出 |
美国 | 婴儿配方食品 | 样本量:25g, n=60,M=0 |
澳新 |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 n=60, c=0; 25g不得检出 |
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2021年第2号、2021年第5号、2021年第6号、2021年第9号公告共批准3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其中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共17种,详情如下。
2021年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批准公告情况表
分类 | 序号 | 中文名称 | 来源(仅酶制剂类) | 供体(仅酶制剂类) | 批准公告 |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 1 | α-淀粉酶 |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 嗜纤维菌Cytophaga sp. |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2 | 蛋白酶 |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 水生栖热菌Thermus Aquaticus |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3 | 乳糖酶 |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 两歧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 |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4 | 蛋白酶 |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 解淀粉芽孢杆菌Bacillus amyloliquefaciens | 卫健委2021年第5号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5 | 磷酸肌醇磷脂酶C | 荧光假单胞菌Pseudomonas fluorescens | 从土壤中分离的编码磷酸肌醇磷脂酶C基因的微生物 | 卫健委2021年第5号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6 | α-淀粉酶 |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 | 微小根毛霉Rhizomucor pusillus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7 | 多聚半乳糖醛酸酶 |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 塔宾曲霉Aspergillus tubingensis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8 | 果胶酯酶 |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 塔宾曲霉Aspergillus tubingensis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9 | 磷酸肌醇磷脂酶C |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 假单胞菌Pseudomonas sp.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0 | 磷脂酶C |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 苏云金芽孢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1 | 木聚糖酶 |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 柔曲高温多孢菌Thermopolyspora flexuosa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2 | 葡糖淀粉酶 |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 | 密粘褶菌Gloeophyllum trabeum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3 | 脂肪酶 |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 尖孢镰刀菌Fusarium oxysporum |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4 | 蛋白酶 | 热解蛋白无氧芽孢杆菌Anoxybacillus caldiproteolyticus | /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5 | 谷氨酰胺酶 |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6 | 木聚糖酶 |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 黑曲霉塔宾变种Aspergillus niger var. tubingensis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
17 | 4-α-糖基转移酶 | 苍白空气芽孢杆菌Aeribacillus pallidus | /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4-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因此,企业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应包括酶制剂)后才可自制酶制剂。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规定,“辅料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因此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应为食品原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关于复配酶制剂中的配料的标识应符合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因此复配酶制剂的配料表应根据每种酶制剂的含量递减排列,辅料应列在酶制剂品种之后,并递减排列。
专利权有效期内和专利申请期间,都可以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两种情况标注方式有所不同。
(1)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标识: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若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其中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的编码通常是在申请号前面加ZL,例如ZL201110012018.X。
标示他人专利的,还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专利申请期间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 2013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其中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号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1110012018.X。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属于不规范标注。
同样专利标识不能具有误导性,因此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仿冒必究”、“专利申请已获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容易误导公众,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
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