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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18回答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的克罗诺杆菌的污染问题,可以从产品的源头、加工过程以及包装材料等环节控制其污染。首先,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的污染防控。例如,原料乳在采购时尽量减少微生物的污染,对原料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和检验,对被污染的原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进入生产车间,以免对其他原料造成污染。其次,在加工过程中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消毒。如对操作人员的口、手、足、头、鞋、帽、工作服等做好卫生工作。对包装材料进行有效的消毒,对生产及包装的整个车间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之有效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以防止克罗诺杆菌的污染。另外,在婴幼儿的喂养环节上,由于家庭中也具有感染克罗诺杆菌的风险,建议盛装奶粉用的瓶子和其他喂养用具要彻底地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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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18回答
各国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了克罗诺杆菌相关限量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 国家 / 地区 食品名称 限量要求 中国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n=3,c=0,m=0,M=-/100g 欧盟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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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了克罗诺杆菌相关限量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表:

国家/地区

食品名称

限量要求

中国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n=3,c=0,m=0,M=-/100g

欧盟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n = 30,c = 0,10 g不得检出

美国

婴儿配方食品

样本量:10g,n=30,M=0

澳新

婴儿配方乳粉

n = 30,c = 0;10g不得检出

韩国

婴儿用产品

n=5,c=0,m=0/6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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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18回答
克罗诺杆菌在自然环境中广泛存在,其虽对热敏感,但可忍耐干燥和高渗透压。此外,坂崎克罗诺杆菌可形成生物膜,以抵御水、营养缺乏和杀菌剂等不利条件。上述特性促使其能够存活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中和设备表面,包括粉尘、真空吸尘器袋,甚至生产用水和CIP阀,都曾分离出克罗诺杆菌。因此导致婴幼儿配方奶粉遭受克罗诺杆菌污染的主要途径有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在巴氏杀菌后,由配方乳粉污染或其他添加剂干粉带入;以及婴幼儿食用前被污染等。
,食品人 2022-04-18回答
坂崎克罗诺杆菌(原称为阪崎肠杆菌),生活于人和动物肠道内,为兼性厌氧革兰氏阴性杆菌,隶属于肠杆菌科。婴幼儿是坂崎克罗诺杆菌感染的高危人群。该致病菌致病剂量较低,感染主要引起菌血症、脑膜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致死率高达40%-80%。坂崎克罗诺杆菌在婴幼儿奶粉、肉类、蔬菜等多种食品中被检测到,其中奶粉是该菌的主要感染渠道。
,食品人 2022-04-14回答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沙门氏菌的污染问题,首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科学而有效的HACCP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安全的原料和产品,严格生产工艺,加强乳制品运输过程及生产加工方面的微生物控制,尽量减少生鲜乳的存放时间,及时进行净乳、杀菌,彻底清洗设备,生产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卫生条件,尽可能降低微生物的污染。其次,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生产加工环节中沙门氏菌及其他肠杆菌科微生物的风险监测,分析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致病微生物的污染水平和趋势,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另外,消费者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掌握正确的乳粉冲调及喂食方法。喂食用具应经过彻底清洗、严格消毒;注意保持环境清洁,以降低婴幼儿感染沙门氏菌的风险。
,食品人 2022-04-14回答
国家 / 地区 食品名称 限量要求 中国 特殊膳食用食品 n=5,c=0,m=0,M=-/25g或/25mL 欧盟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n = 30,c = 0.25g不得检出 美国 婴儿配方食品 样本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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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食品名称

限量要求

中国

特殊膳食用食品

n=5,c=0,m=0,M=-/25g或/25mL

欧盟

六个月以下婴儿的粉状配方乳粉和粉状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n = 30,c = 0.25g不得检出

美国

婴儿配方食品

样本量:25g, n=60,M=0

澳新

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

n=60, c=0; 25g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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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14回答
沙门氏菌的污染源主要是人和动物的粪便,通过水、土壤、动物、带菌者、工厂设施等途径和场所污染食品,并对外界环境具有一定的抵抗力,其在水、奶、肉和蛋类制品中可存活数周至数月,即使是高盐分的条件下也可存活30天以上。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能被沙门氏菌污染的原因众多,生产环境空气洁净度不达标,工作人员接触生产设备等生产环境而间接造成产品污染,生产设备灭菌不彻底、消费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当冲调、冲调后长时间放置使细菌繁殖等等因素均有可能导致沙门氏菌污染。
,食品人 2022-04-14回答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属肠杆菌科,革兰氏阴性肠道杆菌。分为伤寒沙门氏菌、副伤寒沙门氏菌和非伤寒沙门氏菌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沙门氏菌可引发伤寒、副伤寒、发热、腹痛等。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均可因感染沙门氏菌而发病,由于婴幼儿免疫系统较为脆弱,特别是高度易感婴儿(包括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婴儿、免疫缺陷婴儿等),一旦被喂食受沙门氏菌污染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极易被感染致病,出现发烧、腹泻等肠炎症状,严重的可能引发败血症,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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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11回答
现制奶茶产品标签应清晰、完整、真实、准确,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店名、电话、加糖量、加冰量、制作时间、食用期限。应在线上菜单或线下门店菜单显眼处,标注饮用注意事项、不适用人群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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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中关于酶制剂的标示:“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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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C的表C.3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应符合表中的规定。因此如果酶制剂的来源和供体不符合GB 2760的规定,需要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并且转基因微生物应获得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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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2021年第2号、2021年第5号、2021年第6号、2021年第9号公告共批准3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其中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共17种,详情如下。 2021 年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批准公告情况表 分类 序号 中文名称 来源(仅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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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2021年第2号、2021年第5号、2021年第6号、2021年第9号公告共批准30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其中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共17种,详情如下。

 2021年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批准公告情况表

分类

序号

中文名称

来源(仅酶制剂类)

供体(仅酶制剂类)

批准公告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

1

α-淀粉酶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嗜纤维菌Cytophaga sp.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三新食品”的公告

2

蛋白酶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水生栖热菌Thermus Aquaticus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三新食品”的公告

3

乳糖酶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两歧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 bifidum

卫健委2021年第2号关于α-淀粉酶等16“三新食品”的公告

4

蛋白酶

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 subtilis

解淀粉芽孢杆菌Bacillus amyloliquefaciens

卫健委2021年第5号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三新食品”的公告

5

磷酸肌醇磷脂酶C

荧光假单胞菌Pseudomonas fluorescens

从土壤中分离的编码磷酸肌醇磷脂酶C基因的微生物

卫健委2021年第5号关于β-1,3/α-1,3-葡聚糖等6“三新食品”的公告

6

α-淀粉酶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

微小根毛霉Rhizomucor pusillus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7

多聚半乳糖醛酸酶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塔宾曲霉Aspergillus tubingensis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8

果胶酯酶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塔宾曲霉Aspergillus tubingensis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9

磷酸肌醇磷脂酶C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假单胞菌Pseudomonas sp.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10

磷脂酶C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苏云金芽孢杆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11

木聚糖酶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柔曲高温多孢菌Thermopolyspora flexuosa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12

葡糖淀粉酶

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

密粘褶菌Gloeophyllum trabeum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13

脂肪酶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尖孢镰刀菌Fusarium oxysporum

卫健委2021年第6号关于4-α-糖基转移酶等28“三新食品”的公告

14

蛋白酶

热解蛋白无氧芽孢杆菌Anoxybacillus caldiproteolyticus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

15

谷氨酰胺酶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

16

木聚糖酶

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

黑曲霉塔宾变种Aspergillus niger var. tubingensis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

17

4-α-糖基转移酶

苍白空气芽孢杆菌Aeribacillus pallidus

/

卫健委2021年第9号关于食叶草等15“三新食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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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GB 26687-2011的第3章命名原则规定:“由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复配而成的,应按照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功能命名。即“复配”+“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着色剂、复配防腐剂等。由功能相同的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或者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即“复配”+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因此如果是使用GB2760中的酶制剂复配而成,如使用果胶酶和蛋白酶复配而成,则应命名为“食品添加剂 复配酶制剂”,如使用酶制剂和其他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则应根据其在终端食品中发挥的主要功能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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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8回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中提到,“加工助剂可以与其他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方法混合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但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其使用原则,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的规定。”而GB 26687适用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的所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因此酶制剂可与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基础剂以外食品添加剂复配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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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7回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4-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因此,企业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应包括酶制剂)后才可自制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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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7回答
我国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按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进行管理。GB 2760附录C规定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其表C.1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2规定了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表C.3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以及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因此,除产品标准中规定不能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外,表C.3中的酶制剂和表C.1中的加工助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而表C.2中的加工助剂需按规定的功能和使用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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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7回答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规定,“辅料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因此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应为食品原料,其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关于复配酶制剂中的配料的标识应符合GB 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规定:“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因此复配酶制剂的配料表应根据每种酶制剂的含量递减排列,辅料应列在酶制剂品种之后,并递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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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4-07回答
GB 1886.17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中提到,“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允许加入易于产品贮存、使用的配料成分”。该标准要求“用于生产酶制剂的原料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相关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应对最终食品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因此酶制剂产品中可以添加辅料,但应保证辅料不得在最终食品中产生有害健康的残留污染。而在2021年发布的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可含有一个或多个活性酶组分,为产品活性保存、流通贮存、标准化使用,允许加入食品原料和/或次级添加剂等辅料成分。”并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次级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因此,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中可以添加食品原料、次级添加剂等辅料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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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3-31回答
专利权有效期内和专利申请期间,都可以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两种情况标注方式有所不同。 (1)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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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有效期内和专利申请期间,都可以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两种情况标注方式有所不同。

(1)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标识: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若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其中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的编码通常是在申请号前面加ZL,例如ZL201110012018.X。

标示他人专利的,还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专利申请期间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 2013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其中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号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1110012018.X。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属于不规范标注。

同样专利标识不能具有误导性,因此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仿冒必究”、“专利申请已获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容易误导公众,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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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人 2022-03-31回答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有关的宣传用语等。

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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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学校:浙江大学 - 食品专业
地区: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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