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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带入,就是第四项,超范围使用了,企业不会告诉你使用了,原材料购进时不一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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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卤肉制品中添加乳酸链球菌素和山梨酸钾,该怎么操作??我在卤肉制品烧制的后期加入山梨酸钾,然后将烧好的卤肉制品冷却后浸泡在乳酸链球菌素的溶液中,之后沥干包装,但做出微生物结果不好~~~有么有能提供更好的试验方案呢??有没有特别要求两者的合适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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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添加膳食纤维的食品种类里没有膨化食品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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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放在固体饮料中 既想绝氧又想起到干燥的效果 没有两种效果都起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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裹酥炸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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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变性淀粉吧(木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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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了,馅又怎样呢,谢过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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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2760规定的,可以作为原料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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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除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以外的食品才可以添加的,而又特别注明酶在豆制品中作为添加剂时是有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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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做甜玉米乳稳定性的试验,一直不是很理想,有知道的帮忙一下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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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做CNAS体系,不过总觉得即使分数等级来了,最后一看基本上和论资排辈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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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食品流通许可证上面没有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选项还有补救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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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五种类别核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这是个啥子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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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原料验收和检验一般都作为ccp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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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9922-201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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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标示产品的类别,也就是说需要是婴儿配方食品还是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还是幼儿配方食品。所以,虽然10765定义了婴儿为0-12个月的人。但同时也定义了婴儿配方食品,10767定义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从其定义中就可以判断,你的产品适合0-12个月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0-6个月必须分开,较大婴儿的和幼儿的可分可不分。其实,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配方奶粉仅仅是分0-6(or0-4?这个没深究过),6-12,12个月以上已经不再作为配方食品监管了。要求也宽泛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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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好的火锅店,赶脚还是重香辛料的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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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类的食品也有用膨化工艺的,将食品原料通过挤压达到高压,然后瞬间释放压力达到熟化、膨化的效果。能保留大部分的营养物质。是健康的食品。并不是说膨化食品就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