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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2-12回答
一般酱料包是属于液体或者半固态复合调味品,暂时只有其中几个有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基本是靠的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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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2-12回答
巧克力能减肥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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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2-12回答
很欢迎的,我对这个一点也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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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2-11回答
熏蒸消毒是利用消毒药物气体或烟雾,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熏蒸达到消毒目的。该方法既可用于处理室内空气(污染的空气),亦可用于处理污染的表面。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定期实施熏蒸消毒,以保证生产场所及空气的清洁。 (1)乳酸熏蒸 乳酸是无色至浅黄色糖浆状液体,沸点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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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蒸消毒是利用消毒药物气体或烟雾,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熏蒸达到消毒目的。该方法既可用于处理室内空气(污染的空气),亦可用于处理污染的表面。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定期实施熏蒸消毒,以保证生产场所及空气的清洁。 (1)乳酸熏蒸 乳酸是无色至浅黄色糖浆状液体,沸点122℃,蒸发时加热至150℃左右。当乳酸在空气中浓度为0.04mg/m3时,经40s可杀灭绝大多数细菌。浓度低于0.003mg/m3时,杀菌效果降低,实际应用时在25~30m的空间,用乳酸4~5ml加等量水,使用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2~3h。 消毒时最适相对湿度60~80%,低于60%效果下降。CJHY7t(2)甲醛熏蒸 ? 甲醛是无色气体、有特殊的刺激气体,其沸点-19.5℃,易溶于水和乙醇。40%甲醛水溶液称福尔马林。甲醛气体具有广谱、高效杀菌作用且使用方法简单、方便,对消毒物品无损害,对人安全,使用甲醛气体熏蒸消毒,在一般密闭情况下对经营场所内空气,亦可对场所内墙 壁、机械设备等表面消毒。对污染严重的霉斑有良好效果。 甲醛气体消毒简便易行,多以煮沸福尔马林,将福尔马林置于陶瓷或玻璃或金属器皿中,直接在火源上加热蒸发。药液蒸发完毕后,应及时撤除火源。消毒使用量一般为18ml/m3。要求消毒环境湿度保持在70~90。必要时可加水煮沸保持湿度。密闭24h。应用甲醛气体消毒有一定的毒性与刺激性和特殊臭味,应用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要注意室内不可存在食品,并提好个人防护。 (3)过氧乙酸薰蒸 过氧乙酸(过醋酸)为高效灭菌剂。为无色透时液体,有刺激性酸味。易挥发,沸点110℃,腐蚀性强,有漂白作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适用于密封较好的房间内污染表面的处理。常用 的过氧乙酸为20%溶液。过氧乙酸蒸气的产生方法是使用陶瓷或搪瓷或玻璃容器加热。使用环境宜在20℃,相对湿度70~90%,使用剂量为过氧乙酸1g/m3,熏蒸时间60~90min。达到 规定时间后,要通风排气I6N)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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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2-11回答
臭氧是高氧化性的物质,而油脂是很容易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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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9回答
味精是添加剂,但是对于调味料产品而言,属于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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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8回答
重金属一般很难去除,超标了就不能用于食品了,滤食性海洋生物很多都存在这个问题,一般是去除富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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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7回答
因为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当中,制作凉菜需要更高级别的安全许可。沙拉算不算凉菜,我不太清楚,但如果不含凉菜卫生许可的饭店提供凉菜,我建议楼主,为了个人健康,不要食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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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7回答
不大于4%,7100是卫生标准
,质量主管 2019-01-27回答
可可粉不能用于香精。可可香精几乎与可可粉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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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2回答
做什么酱需要说清楚,另外,用在酱里面不一定要用油溶色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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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1回答
GB2760在2007版和2011版都提到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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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1回答
后期包装的微生物污染,那么高的温度烤出来算是高温消毒过了,只有后期加工过程的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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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20回答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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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16回答
换证和变更可以一起办的,若之前许可证的细则里不包含所申的种类则为未经许可生产加工该种食品,没人查就没什么事,一换证就可以生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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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13回答
鄙人觉得封口时汤温过高,且铁皮质量不好时,容易造成瘪罐,按照个人经验,汤温控制在70-75度,杀菌时间可适度延长,如果汤温过高(82度以上)易瘪罐,但汤温过低易突角,楼主可自己实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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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10回答
鲜面条冰箱冷冻可能不行;可以试试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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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10回答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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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 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 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 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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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10回答
蜂蜜属于生产许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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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主管 2019-01-09回答
赤藓糖醇是小分子的甜味剂,它不被机体内酶系统所代谢,不会影响正常的糖代谢,食用后血糖水平和血液胰岛素水平不会发生明显变化,肥胖人群和糖尿患者可以放心食用。有些爱吃甜食有怕胖的人群选择0度活性糖最为餐桌甜味调味料,替代蔗糖制作低热量的甜食,这种0度活性糖其主要配料也是赤藓糖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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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上海世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质量主管
学校:江南大学 -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地区: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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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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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技术1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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